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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6:28
第三百八十四条 【移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用公款违法怎么核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经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移用公款违法怎么核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违法的追诉期限从移用行为施行结束之日起核算;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违法的追诉期限从移用公款罪建立之日起核算。移用公款行为有接连状况的,违法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终一次移用行为施行结束之日或许违法建立之日起核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号)
为依法惩办移用公款违法,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对处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的,《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或许给别人运用。
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第二条 对移用公款罪,应区别三种不同状况予以确认:
(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
移用正在生息或许需求付出利息的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悉数偿还本金的,能够从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给国家、团体形成的利息丢失应予追缴。移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越三个月,案发前悉数偿还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二)移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移用时刻和是否偿还的约束。在案发前部分或许悉数偿还本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移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归于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移用公款的数额。
(三)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赌博、私运等不合法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移用时刻的约束。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不知道运用人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用于不合法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用于不合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明知运用人用于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的,应当确认为移用人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
第三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以移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移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移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许数额虽未到达巨大,但移用公款手段恶劣;屡次移用公款;因移用公款严重影响出产、运营,形成严重丢失等景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移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景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履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按照本解说规则的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数额规范,参照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数额规范。
第四条 屡次移用公款不还,移用公款数额累计核算;屡次移用公款,并今后次移用的公款偿还前次移用的公款,移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践数额确认。
第五条 “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交还的。
第六条 带着移用的公款逃跑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七条 因移用公款讨取、收受贿赂构成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八条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运用人与移用人共谋,指派或许参加策划获得移用款的,以移用公款罪的共犯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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