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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法院依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46
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怎么办?近来,山东文登法院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为当事人追回26万元欠款。
威海高区初村镇长夼村乡民孙某开办了一处收奶站,于2000年与文登市界石镇蒿耩村的张某形成了生意牛奶合同联系,约好由孙某会集收买周围几个村的牛、羊奶卖给张某,然后由张某卖给文登某乳品厂。因为孙某的收奶价格合理,付款及时,得到很多奶民的交口称赞,收奶站点一度生意兴隆。但是,张某长时间欠付孙某奶款,到2004年,已拖欠26万元,导致孙某不能及时将奶款发放到奶民手中,引起奶民不满,不少奶民脱离其站点,致使收奶站生意萧瑟,难以维继,面对关闭。2005年9月,孙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其奶款。经法院调停,两边达到张某于2005 年10月10日前付清奶款的调停协议,但张某没有按协议偿付欠款。孙某遂于同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61、65条的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请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第三人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款,不得向被实行人清偿;第三人对实行到期债款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贰言,而又不实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决对其强制实行。
本案中,经法院查询,文登某乳品厂拖欠张某奶款是导致张某不能偿付孙某奶款的主要原因,即张某对文登某乳品厂享有到期债款。法院遂依法告诉文登某乳品厂将拖欠的奶款26万元直接偿交给原告,但文登某乳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实行归还责任也没有提出贰言,在屡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于2006年10月依法对文登某乳品厂进行了强制实行,最终使孙某一次拿到了26万元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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