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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7:04
摘要:时效准则是民法的根本准则之一,建立的目的便是为了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安稳社会秩序。可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注重诉讼时效准则,或片面了解诉讼时效内在,特别是曲解诉讼时效准则,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作,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关键词:时效准则;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天然权力
时效准则是民法的根本准则之一,建立的目的便是为了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安稳社会秩序。可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注重诉讼时效准则,或片面了解诉讼时效内在,特别是曲解诉讼时效准则,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作,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时效准则的由来及含义
时效准则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则:“凡要式搬运物没按规则方法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获得所有权”,这是对获得时效的最早规则,之后又确认了消除时效。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资本主义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准则的规则,创始“诉讼时效”。我国1986年4月12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则,确认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准则。我国的诉讼时效因为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则了消除时效,包含两种:榜首是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4)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之后拟定的其他法令法规,针对不同的法令联系也作了相应的规则。时效准则是指必定的实际状况继续经过必定的时刻而导致必定民事法令结果的准则。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不行使到达必定的期间而失掉诉讼维护的准则。我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色:(1)以权力人不行使法定权力的实际状况的存在为条件。详细说,诉讼时效的效果有必要以必定的实际状况为条件,假如没有必定的实际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力,无权力,天然也就无所谓法令救助;(2)诉讼时效届满消除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力。胜诉权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力恳求的支撑。只需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除,即便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实际,也不会得到法令的维护,可是民实际体权力并不因而而消除。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并没有消除,他仍有权承受责任人的实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申述权并没有损失,申述后,法院不能裁决不予受理,当事人仅仅没有胜诉的期望,其诉讼恳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撑;(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令的规则,表现的是国家的毅力,一旦拟定并加以公布,不论民事主体的片面毅力怎么,都不能经过自己的行为加以改动;(4)诉讼时效的普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用上的普遍性,对悉数触及民事法令联系的主体皆适用;二是客体适用上的普遍性,悉数民事权力皆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相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产业联系和人身联系”以及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充分说明了这一特色。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与诉讼时效最附近、最简单混杂的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力法定存在的期间,权力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力,法定期间届满后,便发作该项实体权力消除的法令效果。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标明。到期没有标明的,是为抛弃受遗赠。”《合同法》第193条规则:“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逝世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儿规则的两个月、六个月,便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差异,简单混杂。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皆以必定的实际状况的存在为条件;(2)皆以必定的法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3)皆有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二者的不同点更显着:(1)适用目标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恳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构成权;(2)法令结果、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并不因而而消除,债务人自愿实行责任的,不受时效的束缚,其不依责任人建议,法院不能自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力人的实体权力消除,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建议,法院也可依职权自动适用;(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核算,并且能够因必定事由的发作导致其间断、间断或许延伸;除斥期间则从权力成立时起算,且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发作而导致其间断、间断或许延伸。可见,清晰二者的相同点,特别是清晰二者的不同更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违背诉讼时效的法令结果
论及诉讼时效的法令结果,有必要剖析一下天然权力和法令权力:天然权力是指人生而享有的寻求自在、相等、美好、产业等的权力,这些权力是与生俱来、不行掠夺、客观存在的。洛克在谈到人的天然自在权力时指出:“人的天然自在,便是不受人世任何上级权力的束缚,不处在人们的毅力或立法权之下;”顾肃也指出“人的悉数权力都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生命、自在和产业’的天分权力关于社会和政府都是不行撤销的权力。”尽管洛克、顾肃的说法有值得商讨的当地,但关于天然权力的实质描绘是应当加以必定的;而法令权力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发作,由法令所赋予,并由特定的法令标准所确认的权力,具有实际性、确认性和有限性,核心内容为权力法定、权力有限、权力自在。天然权力是法令权力的根底,法令权力是天然权力的提高。在必定含义上说,天然权力是无限的,而法令权力是有限的。法令权力的有限性,既包含范围上的有限,也包含时刻上的有限。逾越法令规则的极限,就必定要承当必定的晦气结果。违背诉讼时效的法令结果是指权力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将承当的法令结果。凡权力人在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或不行使权力的,将发作以下结果:榜首,法令上推定权力人自愿抛弃胜诉的权力。权力是能够抛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力人已然没有依照法令规则的期间提申述讼,法令就推定权力人不乐意经过诉讼完成自己的权力;第二,权力人胜诉权的消除。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力人尽管能够提申述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法院在检查发现无延伸事由后,法院终究会驳回其诉讼恳求;第三,天然权力的发作。时效届满,权力人的实体权力并没有消除,而是成为一种不受法令维护的天然状况下的权力,即天然权力。权力人的权力能否终究完成,彻底取决于责任人是否乐意实行。假如责任人不乐意实行,权力人就永久损失完成权力的时机,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刻差”的哑巴亏。
四、适用时效准则应留意的事项
从上述诉讼时效内在与特色能够看出:它寻求的仅仅一种法令上的公正,而非实质上的公正。将法令上的公正与实质上的公正彻底一致起来,就有必要注重时效在维护合法权益中的效果,增强权力认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为此:
首要,清晰诉讼时效期间的详细规则。我国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除了《民法通则》规则的1年、2年、20年之外,其他法令也有相关规则,《专利法》第62条、《国家补偿法》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45条、《合同法解(一)》第6条等也别离规则了2年;《环境维护法》第42条规则了3年;《合同法解说(一)》第7条规则的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2条规则了20年、5年等等。其次,正确了解时效准则。因为我国立法方面的原因以及人们了解上的差异,导致权力人的权力超越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令维护的现象层出不穷。因而,正确了解时效准则的内在,是充分利用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算。可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所谓“应当知道”仅仅是一种法令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是否现已知道权力遭到危害,只需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或或许,就推定当事人现已知道,并开端核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避免权力人以不知道为托言成心躲避诉讼时效。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不同的了解,比如对《民法通则》第88条规则的:“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悉数实行自己的责任。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址或许价款约好不清晰,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认,当事人又不能经过洽谈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则:实行期限不清晰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向债权人实行责任,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实行责任,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刻。”针对这一条,有的以为“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实行责任”的时刻只需在20年之内,就应受法令的维护;有的以为“随时要求债务人实行责任”也有必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再受法令的维护,不然有损我国法令的严肃性、权威性。从我国立法的精神来剖析,后者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它契合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初衷,更有利于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赶快安稳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按捺当地维护主义的做法。再次,及时行使权力。诉讼时效准则标明:权力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即导致权力人恳求法院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的权力归于消除,将发作与原权力人利益相反的法令效果。可见,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立法目的便是要求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铢积寸累的、互为因果的法令联系一旦发作问题,形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总归,在实际社会中,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更好地把握诉讼时效准则对维护公民、企业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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