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1:59一、请求条件
1、员工及其爱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宅;
2、员工接连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满3个月;
3、员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借住宅或产品住宅。
二、处理资料
1、员工身份证原件及住宅公积金联名卡。无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员工应供给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宅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自己储蓄账户。
2、结婚证及爱人身份证原件。员工未婚的,应出具独身声明。
3、自己及爱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4、员工租住产品住宅的,供给租房存案凭据。
5、员工租住公共租借住宅的,供给房子租借合同和租金交纳证明。
本条规则的第3、4、5项资料,由成都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承认,员工无需供给。
三、请求次数
员工租住产品住宅或公共租借住宅,每年可请求提取2此。员工租住产品住宅由单位一致供给的,提取事务由单位代理。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按实践房租开销全额提取。
(二)承租产品住宅的:
1、不超越已付出的房子租借金额,租借产品住宅已付出房子租借金额核算方法为:住宅租借存案月租金金额×请求时已承租时刻;
2、不超越员工年住宅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越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1、租住住宅坐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越1.5万;
2、租住住宅坐落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越1.2万;
3、租住住宅坐落都江堰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越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