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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出险后不能获得超额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2:37
原告  庞某    被告  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济南某分公司    被告  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济南某分公司    案由  产业稳妥合同纠纷    2000年2月,庞某向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济南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产业稳妥及附加偷盗险,稳妥金额为2万元,期限一年。同年4月,庞某所在单位为每名员工在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济南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产业稳妥及附加偷盗险,每人的稳妥金额为2万元,期限一年。两家稳妥公司别离向庞某出具了稳妥单。2000年7月,庞某家中被盗,庞某及时向派出所报案,并一起通知了两家稳妥公司。经现场勘验后确定,庞某被盗物品价值2万元。因公安机关一向未能破案,庞某向两家稳妥公司提出各补偿2万元的要求。两家稳妥公司以庞某重复投保,形成稳妥合同无效为由回绝补偿。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稳妥公司按合同的约好各补偿2万元的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庞某与两家稳妥公司所签定的家庭产业稳妥合同均为有用合同,庞某家中被盗后,稳妥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好承当补偿职责。鉴于庞某在两家稳妥公司重复稳妥,不能取得超越稳妥价值的补偿,按照法令规则,两家稳妥公司应按照其稳妥金额与稳妥金额总和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据此,庞某要求取得双倍补偿的诉讼恳求和两家稳妥公司以合同无效而拒不补偿的辩解建议,均与法不符,应予驳回。法院按照稳妥法第四十条的规则,判定两家稳妥公司别离补偿庞某1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一原因家庭产业重复稳妥而发生的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重复稳妥的产业稳妥合同是否有用以及出险后怎么补偿。    所谓重复稳妥,系指投保人对同一稳妥标的、同一稳妥利益、同一稳妥事端别离与两个以上的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的稳妥。本案中,庞某就其家庭产业在两被告稳妥公司均投保,在同一稳妥期间内就同一稳妥事端别离向两家稳妥公司建议同一稳妥利益,因而归于重复稳妥。因为重复稳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自愿签定的,我国法令对此又未予以制止,故庞某与两家稳妥公司别离签定的产业稳妥合同均为有用合同,两家稳妥公司以重复稳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当补偿职责的理由不成立。    那么,庞某能否按照两份稳妥合同取得双倍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稳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则:“重复稳妥的稳妥金额总和超越稳妥价值的,各稳妥人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各稳妥人按其稳妥金额与稳妥金额总和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可见,产业稳妥合同以补偿被稳妥人的实践产业丢失为意图,被稳妥人仅有权按其实践丢失恳求稳妥人补偿,不得取得超越其实践丢失以上的补偿。详细到本案,两家稳妥公司的稳妥金额总和为4万元,其承当职责的份额对等,它们关于庞某遭到的2万元的经济丢失应分管,即各承当1万元的补偿职责。当然,庞某从稳妥公司取得补偿后,有必要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给稳妥公司,即稳妥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本案破案后追回的产业应当归稳妥人一切。(楚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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