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6: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禁止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则》现已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厉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禁止酒后驾驭机动车,违者予以解雇;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二、禁止无证驾驭机动车,违者给予批判教育或正告以上处置;经教育或处置仍不改正的,予以解雇;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三、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概给予开除处置。
四、禁止警车私用,违者给予正告以上处置;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因办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背上述规则的行为并形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依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实施办法》的规则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对违背上述规则的人员不批判、不教育或隐秘不报、压案不查、庇护包庇的,从严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禁止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则》现已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厉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禁止酒后驾驭机动车,违者予以解雇;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二、禁止无证驾驭机动车,违者给予批判教育或正告以上处置;经教育或处置仍不改正的,予以解雇;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三、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概给予开除处置。
四、禁止警车私用,违者给予正告以上处置;形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逝世或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置。
因办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背上述规则的行为并形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依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实施办法》的规则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对违背上述规则的人员不批判、不教育或隐秘不报、压案不查、庇护包庇的,从严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