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关于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很多人认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知道是过错的,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不管一方仍是两边是武士,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详细的景象包含:
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武士,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武士,且冯女为非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武士,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武士,且冯女为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武士,魏男在A地作业,冯女在B地作业,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