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能将小区物业服务转包给其他人经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2:25惠州专业律师物业胶葛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某小区物业委员会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李某
案情:
2009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演达路某小区高楼后,与被告一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好由被告一担任小区的物业服务。半年后,被告一与被告二李某签定承包运营合同,约好被告一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李某,以被告一的名义建立物业管理处,由李某任担任人;管理处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物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李某担任。该管理处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挂号并未收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免除承包合同,由被告一担任小区物业管理。
剖析: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托付给具有资质的服务企业,但不得悉数同时托付。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转包,应征得小区业主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