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犯人缓刑期满后可否再缓一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2:26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8月28日(56)劳字第623号关于处理死缓案子的定见的陈述已收悉。来文所提问题因为牵涉较广,暂时不能逐个作详细答复,现仅提出以下几点定见: (一)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的监犯,在缓刑期满后,依照他在劳动改造中的详细表现,应当再缓一年,但人民法院接到劳动改造机关送核资料的时刻,是在缓刑期满一年今后的时分,即应从应立即履行死刑或许改判弛刑两个方面,依据当时方针精神来加以考虑,不宜改判为再缓一年。 (二)、(三)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