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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取保候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9:55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捕或拘捕后需求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拘押或暂时免除其拘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
取保候审的请求主体,关于取保候审的请求主体即请求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拘留,是指拘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迫时间对需求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背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越十五天,兼并处分最长不超越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峻的行政处分。被处分人对治安管理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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