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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式与逾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8:03

问:依照规则,物业办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怎么确定?以实践交房之日,还是以告诉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过后发现开发商在未契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能够以为交房并不是实践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意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实的交房之日?
答:物业办理服务费是为业主供给公共区域的办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依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则,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出售合同约好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告诉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承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付出,直到契合收房条件停止。
依据《上海市住所物业办理规则》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效之日至出售房子交给之日的当月发作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出售房子交给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之日的当月发作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依照房子出售合同约好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承当;房子出售合同未约好的,由建设单位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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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10198499  http://blog.focus.cn/~wjlawyer),我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产律师专业供给房子生意咨询、房子生意胶葛、二手房生意、房子拆迁补偿离婚房产切割胶葛诉讼署理法律服务。可预定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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