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者是否享有股东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1:351998年9月赵某为了开办公司,竟在其亲属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为提交证明之一,之后,他又冒用李某的名字在公司文件上签字,并将自己和李某作为股东向工商部门进行了公司设立挂号,注册资金赵某出资为90%,李某出资为10%,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4年年头,李某得知自己的名字被冒用并当了股东,跑去找赵某交涉,但赵某却拒不改正。李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告上法庭,恳求法院承认李某在赵某开的公司中的股东权无效
日前,法院对这起冒用别人名字开公司一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进行了如下判定:承认李某在公司股东权无效;赵某须在判定收效后向李某口头赔礼道歉。
[连舜律师点评]
一、李某在否享有股东资历
按照公司法的理论,要成为公司股东,有必要满意认缴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等要件,在本案中,尽管从形式上来看李某认缴了公司的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这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赵某冒用其名义进行的。李某自身缺少认缴公司股份和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意思表明,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实在意思表明,而且其在公司也没有实践行使过股东权力,因而不能确定其享有股东资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则:“ 未经别人赞同以该别人名义挂号为股东的,请求挂号行为人应当承当因而发生的结果;公司或许公司债权人建议被冒名挂号为股东者承当股东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
二、赵某应承当什么职责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本案中,赵某未经李某赞同,私行运用其名字开办公司,明显侵犯了李某的名字权,应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