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5:29
案情1996年4月10日,华新生化研讨所向专利局提出了称号为“从猪脑中提取脑蛋白水解液的办法”的创造专利请求,并最总算2000年1月15日取得创造专利权。1997年3月11日,毕奥普罗药业公司取得卫生部颁布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新药证书。所以,华新生化研讨所向法院申述,以为其专利办法系新产品脑蛋白水解液的出产办法,而毕奥普罗药业公司不能供给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的证明,显着侵略了研讨所的专利权。
另查明,1991年9月7日,卫生部向香港凯健有限责任公司颁布了产地为奥地利、称号为“脑蛋白水解液针剂”的进口药品许可证。
经对脑蛋白水解液和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性状、辨别、查看、含量测定等进行比较,以及鉴于两者均为猪脑安排经复合蛋白酶水解、别离、精制而成的状况,法院以为:虽然两种物质的称号不同,前者为浓缩液,后者为无菌制剂,但它们的结构和功用并无显着差异,后者是运用前者且无需同职业技能人员的创造劳作制备而成;又因为本案专利办法在请求日之前,国内市场已进口并出售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可承认施行本案专利办法所得到的脑蛋白水解液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因而不适用专利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告无相关依据证明被告的制作办法系来源于其专利办法,故应驳回申述。
点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建议,谁举证”。一般,权力人在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建议时,负有供给被控侵权人侵略其权益的现实及相应依据的举证责任。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出产办法、工艺流程等技能计划落入了专利权力要求书的维护规模,侵略了其依法受维护的专利权。
不过,在发作制作办法专利侵权胶葛的时分,假如创造专利是一项触及新产品的制作办法的特别侵权景象,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供给其产品不同于专利办法的证明。该条款为特别专利侵权案子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法令将本来应由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承当的举证责任转由被控侵权的被告承当。其实际意义在于,考虑到建议被告侵略其专利权的原告在客观上难以或许无法供给被告的制作办法依据,法令规则在必定条件下下降原告败诉的危险。
在司法审判中适用该条款的条件是要确认制作办法创造专利是否归于一项新产品的制作办法。关于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并无明确规则。我以为,一方面,依据专利法对颁发创造专利“三性”的要求,作为施行制作办法专利所取得的新产品应具有必定的新颖性,这详细体现在运用该制作办法专利出产的产品在请求日之前国内市场上未曾呈现过;其次,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是维护制作办法专利,因而,即便施行制作办法专利出产出来的产品与现有产品在形状和称号上有所不同,假如关于用制作办法专利出产出来的产品,相同范畴的技能人员不需创造性劳作,按职业一般运用的办法即可取得另一产品,且两种产品的主要成分、结构、功能、成效相同,如在制作职业中选用惯例办法用母液加工成制剂,后一种产品相关于前一种产品,或许前一种产品相关于后一种产品,均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在本案中,因在脑蛋白水解液制作办法请求创造专利之前,国内市场已有进口的脑蛋白水解注射液出售,且水解液与注射液均为猪脑安排经复合蛋白酶水解、别离、精制而成,两种产品的性状、辨别、查看、含量测定等根本相同,运用水解液制成注射液无需同职业技能人员的创造性劳作,二者的主要成分、结构、功能、成效并无显着差异。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要素,虽然脑蛋白水解液和脑蛋白水解注射液两种产品的称号不同,脑蛋白水解液相关于脑蛋白水解注射液并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新产品的构成要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