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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商务中心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53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73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业务的履行,合伙协议约好由赵某、钱某二人担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履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履行行为,周某享有贰言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贰言权
【答案】BD
【考点】合伙业务的履行。
【解析】选项A过错。《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托付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履行合伙业务。据此可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好,孙某不是合伙业务的履行人,其不能再履行合伙业务,即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不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履行业务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的状况。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合伙人别离履行合伙业务的,履行业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履行的业务提出贰言。提出贰言时,应当暂停该项业务的履行。假如发作争议,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则作出决定。据此可知,钱某享有贰言权,而周某不享有贰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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