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是什么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0:15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又称无轻视待遇。
订立交易公约的一项法令准则。缔约国两边将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全部特权、优惠和豁免.相同也给予缔约的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方式固定在交易公约中。起源于前期资率主义对外交易中的自由交易准则。开始只适用于交易关税方面,后来逐渐扩展到世界经济往来的各个方而,并为世界各国所遍及选用。它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包含交易、关税、运送、仓储、港口运用、经营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出资、寓居、公民法令地位等。其间首要的是关税待遇。在交易协议中般包含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许过境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产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数量约束办法。在互易商货帆海公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周一方的船只和船上货品的驶入、驶出和停靠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含在内。最惠国待遇分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只在另一方也像对第三国相同供给相应或对等的优待和豁免时才给予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依据补偿准则供给最惠国待遇。1778年美围第一次运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后为美洲国家广泛选用.故又标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待和豁免,都“主动”地无偿地给予另一方。1641年尼德兰(荷兰)与葡萄牙所签定的公约中,第一次选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后为欧洲国家广泛选用.故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现世界上通行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准则,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已很少运用。最惠国待遇还有彼此的和片面的之分。前者是指缔约国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另一方也对等享用。后者是指缔约国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甲方却不能对等享用。彼此的最惠国待遇是主权国家彼此间订立交易公约时选用的;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在历史上都是强国强逼弱国、战胜国逼迫战败国订立交易公约时选用的。今世交易公约都是彼此的最惠国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对外交易的公约或协议中,也选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边的经济和交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