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2:36(一)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力的期间,自收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收据权力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除。如:A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或B的背工在收据到期后又过了两年没有行使收据权力,这时收据权力就不存在了。
(二)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力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收据权力便消除。
(三)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回绝承兑或被回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如不行使,则收据权力消除。
(四)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这儿的持票实际上是背书人,在背书人被别人追索或自己自动实行债款后,背书人就取得了再追索权,因为再追索权的行使或许触及很多背书人,再追索行使期间短于追索行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