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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怎样分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2:13
行政复议统辖的品种有:
一般统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统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统辖称之为一般统辖。
特别统辖。行政复议的特别统辖是指除一般统辖之外的适用于特别案子的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现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子,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子没有统辖权时,将案子移交到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办理的准则。
转送统辖。转送统辖指承受归于特别统辖的行政复议案子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对不归于自己受理规模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在收到该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这可以防止因为特别统辖的复杂性而影响请求复议。一起也加剧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子的职责。
指定统辖。指定统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子,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子,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统辖。这种指定统辖往往是因为统辖权发作争议,且洽谈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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