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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2:56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结合山东实践,拟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本施行方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挂号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给法令服务的收费行为。
    承受托付跨省供给法令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洽谈确认实行律师事务所地点地或许供给法令服务地点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从揭露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施行商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法。
    施行商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确认。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施行政府指导价:
    (一)署理民事诉讼案子;
    (二)署理行政诉讼案子;
    (三)署理国家补偿案子;
    (四)为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恳求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许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五)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第六条施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拟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供给施行政府指导价的法令服务,应当根据下列要素,在规则的收费规范及起浮起伏内与托付人洽谈确认具体收费规范:
    (一)处理法令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求消耗的作业时刻和费用;
    (三)托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事务水平、社会诺言以及或许承当的危险责任。
    法令事务特别严重、杂乱、疑问的,能够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洽谈确认。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供给施行政府指导价的法令服务,托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契合法令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许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许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作的医疗费、误工费、补偿金等费用的;
    (四)建议因拔刀相助发作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供给施行政府指导价的法令服务,曾署理一审或许二审,又署理二审或许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依照初度署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份额的50~70%收取。初度署理依法施行收费减免的在外。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纳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份额收费或许计时收费等方法。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触及财产关系的法令事务;按标的额份额收费适用于触及财产关系的法令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一切法令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供给法令服务施行计时收费的,依照处理法令事务所需求的律师完结承当作业所需时刻之和核算计费时刻。律师事务所应就处理法令事务所需求的律师人数、作业时刻和内容、服务作用、计费时刻核验方法、收费规范等,向托付人供给具体计划,经两边洽谈一致并签定收费合同或许在托付署理合同中作出清晰约好。
    第十二条处理触及财产关系的法令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托付人洽谈赞同,能够施行危险署理。危险署理收费由两边约好,但最高不得逾越合同约好标的额的30%。
    处理触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子,除下列景象外,托付人被奉告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施行危险署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施行危险署理收费。
    (一)婚姻、承继案子;
    (二)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案子;
    (三)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案子;
    (四)恳求付出劳动报酬的案子等。
    处理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子、国家补偿案子,制止施行危险署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供给法令服务,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许在托付署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清晰规则收费项目、收费方法、收费规范、收费数额或许份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金以及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施行危险署理收费的,还应当清晰规则两边的危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独改变收费项目、收费方法、收费规范、收费数额等;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两边洽谈一致,并签定改变收费的弥补合同或许协议。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合同约好不完整、不清晰,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规范、数额或许份额等难以确认的,参照处理同类或许附近法令事务的政府指导价实行。但托付人现已或许自愿依照约好实行的在外。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合法收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地点供给法令服务进程中代托付人付出的诉讼费、裁定费、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付出。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处理律师服务事务,需求预收异地处理事务差旅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概算,经两边洽谈一致,由托付人预付,并签定书面协议;确需改变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上述差旅费用包含: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膳食补助费、通讯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处理事务而发作的费用。
    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开销清单及有用凭据;不能供给有用凭据的,托付人能够拒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异地处理事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
    除前款规则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许资产。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承受指使承方法令援助案子,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令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承受托付供给有偿法令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实行律师服务收费处理的有关规则,并在本所网站和工作场所夺目方位予以公示,自觉承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查看。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法令、法规施行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则公示收费方法和收费规范的;
    (二)提早或许推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规模或许起浮起伏收费的;
    (四)采纳分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规模等方法变相进步收费规范的;
    (五)以显着低于本钱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令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施行行政处分:
    (一)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签定书面托付合同或许收费合同规则的;
    (二)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异地处理事务差旅费规则的;
    (三)不向托付人供给预收异地处理事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收据,不向托付人供给代交费用、异地处理事务差旅费有用凭据的;
    (四)违背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许律师协会告发。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作争议的,由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依照合同约好洽谈处理;合同没有约好或许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恳求律师事务所地点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许价格主管部门调停处理,也可直接向裁定组织恳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逾越定价权限拟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许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施行方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各自责任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 本施行方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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