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3:46摘要: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统辖权抵触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建立准则各有不同。现在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抵触,首要仍是依托各国国内法来处理,能够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下手。我国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则,与当今国际社会的遍及实践不相共同,不利于跨国离婚胶葛的妥善处理,因而建议参阅国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涉外离婚法令制度加以完善和开展。
关键词:涉外离婚;国际私法;统辖权
跟着我国对外往来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遍及。但是,因为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阅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决裂的份额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构成鲜明对比。因为没有构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令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子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史无前例的为难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依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无济于事。完善我国的相关法令制度火烧眉毛。
离婚的方法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定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发生的实质性的法令抵触较少呈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则。本文侧重就“判定离婚”中的统辖权抵触问题进行讨论。
一、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抵触
因为涉外离婚案子的审判成果,不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切身利益,一起还触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而各国都采纳立法的方式,尽可能扩展本国法院的统辖权。在统辖权建立的准则上,首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统辖准则
这一准则建议以案子现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络作为确认法院统辖权的规范,着重根据疆域主权准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全部人、物、事情和行为具有统辖权,以被告居处地、原告居处地、惯常居所地、婚姻订立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统辖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络中以居处地和惯常居所地规范最为遍及选用。选用此准则的国家首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1]
(二)属人统辖准则
这一准则着重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统辖权,关于触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子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纳这一准则的理由是离婚案子是归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络最亲近,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统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选用这一准则。(现如今,这些国家也将当事人的居处或习气居所作为行使统辖权的根据,扩展了统辖权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