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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6:39
赋予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应遵从的准则
传统签名构建的保护买卖安全的签名规范现已根深柢固,打破这种规范和从头建构一套规范相同不切实际。因而,赋予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应遵从的三项准则:功用同等准则、相等准则和技能折衷准则。
1.功用同等准则。法令为电子签名树立的准则有必要与现行的签名规范相符合。手书签名不是买卖的内容,人们进行签名,垂青的并非签名方法自身,而是签名所具有的保护买卖安全的某些根本功用。换言之,真实保护着传统买卖安全的并不是传统签名方法自身,而是传统签名所具有的根本功用。可见,现行签名规范的树立,尽管立足于传统签名,但却并非来源于传统签名方法自身,而是来源于传统签名所具有的根本功用。因而,签名规范与传统签名方法是可以别离的。这意味着:任何一种新式的签名方法,不管它采纳了什么技能,只需可以完成签名的根本功用也就满意了现行的签名规范,就理应具有签名的法令效能,电子签名也应如此。事实上,在对电子签名进行法令规制时,只需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根本功用上具有同等性,电子签名就可以起到与书面签名相同的保护买卖信誉和安全的效果,也就满意了现行的保护买卖安全的签名规范。
2.相等准则。固然,手书签名起到了保护买卖信誉和安全的效果。可是,这种效果并不是肯定的,由于手书签名相同存在着被仿冒的可能性。因而,法令不用苛求电子签名的技能肯定可靠性,不然就会形成电子签名的使用者须到达较手书签名愈加严厉的安全规范,令电子买卖者较之传统买卖者晦气的位置。这无异于鼓舞人们不要展开电子买卖,实际上晦气于电子商务的展开。一起,法令也不能规则电子签名的技能可靠性低于手书签名的安全程度,不然,电子买卖者便会无法取得安全感而抛弃电子买卖方法,这也将晦气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因而在法令上,只需某一项电子签名技能可以起到与手书签名相同的保护买卖信誉和安全的效果,就应当得到法令的认可。
3.技能折衷准则。完成电子签名有多种技能,因而,法令供认电子签名就可以采纳不同的计划:一是技能特定主义,即供认以特定技能(数字签名)所为的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一种是技能中立准则,即对以不同技能所为的电子签名的同种对待,抽象规则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在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能开展形成任何约束;还有一种是折衷主义,一方面规则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能,以坚持技能中立性,一起又对满意某种特定技能要求的电子签名(数字签名)赋予较高的法令位置。相对来说,第三种计划兼具前两种计划的合理之处,更具可取性。因而,技能折衷现已成为新近立法的一种趋势,并逐步占有主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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