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3:25“乡村土地承揽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代表、农人代表和法令、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间农人代表和法令、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经过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仲裁法,对乡村土地承揽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
法令规定,乡村土地承揽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正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乡村土地承揽管理作业满五年;从事法令作业或许人民调停作业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了解乡村土地承揽法令以及国家方针的居民。
法令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以及承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乡村土地承揽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令规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乡村土地承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告发,并依法安排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