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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4:56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实施方法》为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方法》,依据有关法令结合实际拟定的方法,共有17条,对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等作出清晰的规则。该方法现已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经过,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依照下列规则确认: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令法规规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两边别离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算部分发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所在地的乡、镇农人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自己实际收入超越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越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许有爱人者与别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两边别离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则的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许违背计划生育法令法规规则,不行距离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躲避计划生育法令法规不合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别离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核算准则确认详细规范,每两年能够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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