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2:12[摘要]文章对商业银行发行的根据信贷财物的银行信任类理财产品当时存在危险危险进行剖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主张。
[关键词]根据信贷财物的银行信任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客户、危险危险、对策及主张、
近年来,跟着资本市场的低迷及居民理财认识的遍及提高,根据信贷财物的信任类理财产品[1](以下简称告贷类信任理财产品)因出资危险偏好较为稳健,收益遍及好于同期存款,2007年以来获得较快的开展,特别是2008年,一方面银行受制于信贷规划的严厉控制,另一方面理财客户的强壮出资需求,告贷类理财产品开展更为迅猛,呈求过于供的态势。2009年上半年,在 “信贷没有规划约束”,银行新增告贷7.73万亿元,同比增加281%的情况下,出于不同诉求的需求,告贷类理财产品需求仍然旺盛,乃至超过了去年同期。据西南财经大学信任与理财研究所计算,2009年1-7个月,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贷财物类理财产品超过了1,000款,比去年同期多增约100款。
2009年7月以来,政府对货币政策进行动态微调,信贷规划趋紧,资本市场在3000点左右调整停滞不前,能够预见,告贷类理财产品将愈加火爆。本文经过对当时我国告贷类信任理财产品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首要危险危险进行剖析,寻求应对之策,以期防备于未然,促进我国告贷类信任理财事务的健康开展。
一、告贷类信任理财产品的首要危险
告贷类信任理财产品是指以告贷的方法运用信任资金。告贷信任以实践获利、分红为准则,不允许许诺确保信任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改变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形式是银行经过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征集资金,与信任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由信任公司与融资方签定告贷协议,再由银行做为告贷服务商担任告贷的贷后办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好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资方的挑选、根底财物的办理、产品出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危险首要来自于产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危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危险
1.未仔细落实相关事务流程及办理规则发生的操作危险。一是放松融资方准入办理。融资方虽与信任公司签定告贷协议,实质上融资方即告贷单位的挑选在于银行,实践中,部分银行出于拓宽客户、扩展中心事务收入来历等考虑,未严厉遵从现有的信贷政策,关于不符合告贷准入条件或许授信办理批阅条件的告贷人,挑选以信任告贷方法发放,躲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仔细实行告贷服务商的办理责任。银行与客户签定理财方案协议征集资金,由信任公司与融资方签定告贷协议,银行与信任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由银行做为告贷服务商担任信任告贷的贷后办理。从与客户签定的协议来看,告贷人未及时归还信任公司告贷,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危险,首要是由客户自行承当,银行并不承当危险,信任告贷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告贷,然后部分经办行放松关于告贷的办理,关于告贷单位的资金流向、运营情况改变未能做到及时了解及盯梢,信任告贷发放后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归还告贷单位信贷资金告贷等。三是在产品出售及售后办理环节,存在不妥出售、未对客户进行危险评价及信息发表不充分等危险。实践操作中,部分银行出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查核压力考虑,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成心隐秘产品实在危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危险评价,或许危险评价流于形式,在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则向客户发表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