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县政府对第三人的建房用地批准行为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1:42[案情]
梁某与吴某系街坊,两家大门成直角向,门前是乡民小组团体共用晒场。吴某一家原住宅面积228.4㎡。到2000年,吴某的三个儿子均已成家,吴某配偶与大儿、三儿共住。考虑到三儿分居,吴某于2002年4月5日向乡民委员会提出恳求,恳求运用自家门前团体所有的41.8㎡的宅基地扩建房子。该村乡民委员会赞同其恳求,并收取了100元宅基地费。2003年8月6日其建房用地得到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县国土资源局给其下发了《个人建住所用地同意通知书》,吴某运用该41.8㎡的宅基地建成围院。新建围院距梁某房子最近间隔5米,且留有4米的通道供梁某一家及其他乡民收支。但梁某以为吴某的房子面积已达270.2㎡,违反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关于“农人兴修、改建房子宅基地(含隶属设备)总面积……运用未运用土地(建造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越200㎡”,且严峻影响到其家通行和采光等相邻权力,为此,梁某于2004年8月10日向县法院申述县国土局,但法院以为国土局的同意用地行为与恳求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了其申述。在诉讼过程中,梁某得知了县政府对吴某建房用地的同意行为,于10月初向县政府提出申述,县政府奉告梁某可向上一级政府恳求复议。11月6日,梁某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吊销县政府对吴某的建房用地的同意行为。但县政府在答复理由中称恳求人的复议恳求现已超越时效,复议机关不该受理。复议机关经检查后,没有支撑这一观念,但在实体上保持了县政府的发证行为。
[分析]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农人兴修、改建房子宅基地的面积不超越200㎡是以每户为单位的,吴某与其已独自立户的大儿、三儿共占宅基地面积270.2㎡,并没有超越该规范,此外,吴某恳求添加41.8㎡的宅基地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并且是运用空闲地,新增的宅基与梁某住宅有满足的距离,没有影响到梁某家的通行、采光等相邻权力,因而县政府同意吴某建房用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应予保持。
可是县政府以为恳求人的复议恳求超越时效则是不能成立的,恳求人知道被恳求人的同意行为至11月6日尽管现已超越60天,可是恳求人曾于10月初提出申述,因而被恳求人的答复理由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没有像诉讼法那样清晰的规则时效的间断和中止,仅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因而复议机关在检查恳求时效时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在实践中,为了更好的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只需恳求人有合理的延误事由,一般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