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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3:59

发布部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国税发[2003]11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近期,各地连续反映一些拍卖行拍卖物品和纳税人出售旧货等适用增值税方针问题,经研讨,现清晰如下:一、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品适用增值税方针问题。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品,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获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40号),不管托付方怎么交纳增值税,一概以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自身应纳税额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拍卖手续费等),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托付方以不含自身应纳税额的悉数拍卖价款为应税出售额按规则征收增值税。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免税货品适用增值税方针问题。拍卖行受托拍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方针规则的告诉》([94]财税字第026号)第 十条和《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则的契合免税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归于货品的固定资产,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字[2002]29号)第二点规则的纳税人未超越原值出售自己使用过归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属免税货品规模,经拍卖行地点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免征增值税。三、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问题。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价格超越原值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字[2002]29号)规则依照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越原值以及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归于货品的固定资产,一起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则规范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归于货品的固定资产,不一起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则规范三个条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字[2002]29号)规则,一概按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古董字画、旧珠宝玉石(不管是否通过再加工出售),按一般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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