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1:25
发布部分:福建省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则、法则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挂号,没有收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禁绝开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请求挂号,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特区管委会同意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规章的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区域)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 第四条 特区企业请求挂号时,应填写请求挂号表一式三份,挂号的首要项目: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出产运营范围,④出产运营方式,⑤注册资本及合资、协作各方的比例,⑥董事长、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⑧员工总人数,外籍员工人数,⑨同意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五条 外国企业、华裔企业和港澳企业在特区建立常驻代表组织,应向特区管委会请求,从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同意文件和企业所在国(或区域)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以及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手续,收取挂号证。未经同意、挂号的,不得展开常驻事务活动。 常驻代表组织的驻在期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处理一次挂号手续。 第六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组织从收取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挂号证之日起,即告建立,其合理的出产、运营和事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则保护。 第七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组织应持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挂号证,向中国银行或经我国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银行开户,并向特区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 第八条 特区企业搬迁、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伸合同期限、变化挂号项目时,常驻代表组织要求改变组织名称、担任人员、事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时,均应经特区管委会同意,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换发营业执照或挂号证。 第九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组织在处理挂号和改变挂号,以及换发挂号证时,均应交纳挂号费或改变挂号费,其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的规范,给予优惠。 第十条 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提早停止合同;常驻代表组织驻在期满,或提早停止事务活动,均应经特区管委会同意,并持债款、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务整理结束之证明,向原发证机关处理刊出手续,缴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挂号证。 第十一条 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组织的出产、运营和事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查看。对违反本规则的,视其情节别离处以正告、罚款、责令歇业,直至撤消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挂号证的处置。凡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则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2年4月5日起实施。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