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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7:38

2003年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21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本决议触及申请日为2000年1月10日,名称为“防伪铆钉”的00249571.6号实用新型专利
其授权布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1)和铆体(2)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限制有凹凸部(11)。”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恳求人1于2002年6月6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恳求,以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则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提出无效恳求的一起还提交了6份依据;
恳求人2于2002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恳求,以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则的新颖性、创造性。在提出无效恳求的一起也提交了6份依据。
恳求人2还以为本专利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因为它不归于一个“技能计划”,不应当被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检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恳求人2以为本专利不归于一个“技能计划”,故不能被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
合议组以为:本专利触及一种防伪铆钉,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铆钉的详细结构特征——“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及“铆沿上端面限制有凹凸部”。经过本专利的阐明书能够看出,选用本专利的铆钉,能够对所封装的产品起到防伪的作用,产生了必定的防伪作用。因而契合检查攻略榜首部分第二章第5.1—5.4节的有关规则,即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
(2)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依据4是一份有关铆钉的国家标准。在该依据中并未揭露与本专利相同的技能计划,也未揭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差异技能特征。相反,在该依据中却写明:铆钉的顶面不允许有影响运用的裂缝和凸起。
从本专利的阐明书中能够得知,本专利的铆钉是专门适用于纸板资料的,详细说是用于 纸质包装资料的封口和封箱。因为所封装的资料不同于传统铆钉所衔接的资料(金属),并且该铆钉作为封口件运用时不需要过高的强度,因而即便铆钉的顶面存在一些高低不平也不影响运用。就此而言,本专利的铆钉不同于国家标准中所称的结构铆钉,结构铆钉不行能给出在铆沿上端面限制凹凸部、以完成防伪意图的技能启示。
因而,相对于恳求人提交的依据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色和前进,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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