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7:08
一、婚姻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停止只能以两种法令事实为发作原因:
(一)婚姻因离婚的法令行为而停止。
(二)婚姻因爱人逝世的法令事情而停止。
1、因爱人天然逝世而停止婚姻联系;
2、因爱人一方宣告逝世而停止婚姻联系(我国以宣告逝世之日起婚姻联系即行停止);
3、爱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定离婚而停止婚姻联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爱人并不因宣告失踪而停止婚姻联系,宣告失踪期间两边均不得再婚。
婚姻联系因主体一方逝世,必定导致婚姻联系的停止或消除。这是由于,婚姻是男女两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联系则是一种特别的人身联系,以爱人两边的生命存在为条件。但是在实践中,逝世有天然逝世与宣告逝世之别。天然逝世是爱人一方或两边承认的实践逝世,这时,不管法令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天然停止。而宣告逝世,则是关于契合必定条件的人,依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由人民法院做出其逝世宣告的推定性逝世。它与天然逝世具有相同的法令结果。因而,在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的情况下,既不需求行政机关的承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求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联系就天然停止。
二、婚姻决裂的依据有哪些
1、如触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触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触及行政处分、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分决议或判定书。
3、如触及有重婚行为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寓居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依据。
4、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导致夫妻之间婚姻联系停止的原因只需分为两方面,即离婚和一方当事人逝世。详细的内容,听讼网小编现已在上文中进行了论述,期望能够为您供给一些协助。
婚姻停止只能以两种法令事实为发作原因:
(一)婚姻因离婚的法令行为而停止。
(二)婚姻因爱人逝世的法令事情而停止。
1、因爱人天然逝世而停止婚姻联系;
2、因爱人一方宣告逝世而停止婚姻联系(我国以宣告逝世之日起婚姻联系即行停止);
3、爱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定离婚而停止婚姻联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爱人并不因宣告失踪而停止婚姻联系,宣告失踪期间两边均不得再婚。
婚姻联系因主体一方逝世,必定导致婚姻联系的停止或消除。这是由于,婚姻是男女两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联系则是一种特别的人身联系,以爱人两边的生命存在为条件。但是在实践中,逝世有天然逝世与宣告逝世之别。天然逝世是爱人一方或两边承认的实践逝世,这时,不管法令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天然停止。而宣告逝世,则是关于契合必定条件的人,依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由人民法院做出其逝世宣告的推定性逝世。它与天然逝世具有相同的法令结果。因而,在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的情况下,既不需求行政机关的承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求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联系就天然停止。
二、婚姻决裂的依据有哪些
1、如触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触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触及行政处分、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分决议或判定书。
3、如触及有重婚行为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寓居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依据。
4、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导致夫妻之间婚姻联系停止的原因只需分为两方面,即离婚和一方当事人逝世。详细的内容,听讼网小编现已在上文中进行了论述,期望能够为您供给一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