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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是否会被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5:54
婚姻一方因爱人失踪要求离婚,挂号机关是否受理: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爱人失踪,存亡不明,形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挂号机关不能受理。由于,婚姻挂号机关受理的是男女两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挂号机关无法检查两边当事人是否归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请求,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失踪人逝世,一方被宣告逝世的,其婚姻关系自行停止。宣告逝世的断定,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收效。因而,自宣告逝世断定当日起,当事人两边的婚姻关系停止,生计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宣告逝世仅仅法律上推定逝世,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实逝世。因而,被宣告逝世人从头出现时,自己或许好坏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吊销逝世断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断定,吊销原断定。假如宣告逝世人的爱人没有再婚,其婚姻关系从吊销逝世宣告之日起自行康复。假如其爱人现已再婚或许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爱人已逝世的,则不确定其夫妻自行康复。假如要康复夫妻关系,则应当经过法定挂号程序再行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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