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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依法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53
裁判要旨  
商标转让布告的时刻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原注册人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侵略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除非原注册人确已知道该现实。如系争商标被再次转让的,关于受让人是否适用好心获得准则,要结合详细案情归纳考虑。  
案情  
原告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建立于1993年7月12日,主营羊毛衫制作、加工,原名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因黄岩市撤市设区,1995年5月5日,该厂的称号变更为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即现名。1995年9月21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费雷”(文字、拼音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767897号,核定运用商品第25类:羊毛衫,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1997年7月15日,因原告未在规则时刻内申报年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对原告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议,但原告至今未处理刊出手续。  2004年11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注册分局出具《证明》称:“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于1995年5月5日,因撤市设区由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变更为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后,直到1997年7月被黄岩工商分局撤消营业执照,‘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字样的企业印章未在该企业档案中呈现过。”同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城北工商所出具《证明》称:“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于1995年9月21日请求获得的注册号为第767897号的‘费雷’商标注册证原件,于1996年1月由浙江省商标事务所发至我单位后,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一向未来收取该证,故该商标注册证原件一向由我单位保管,直至2004年5月30日该厂法定代表人张友国之子由于该商标续展,到我单位复印过该商标注册证,但注册证原件仍由我单位保管至今。”2000年11月28日,上述注册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舒婷公司名下,在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的转让人一栏盖有“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公章。舒婷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建立,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鞋帽、针纺织面料及辅料、日用百货出售,于2002年11月19日被撤消营业执照,现在没有处理刊出手续。费雷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建立,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箱包、日用百货、化妆品、洗刷用品、眼镜、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工艺礼品、五金交电、建筑资料、装潢资料批发、零售,服装出产、出售。2002年11月2日,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好舒婷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费雷公司,商标权转让费用为人民币5.8万元。商标局核准了上述转让。之后,费雷公司以丢失商标注册证为由,向商标局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费雷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后出售过“费雷服装”并做过该品牌服装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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