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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9:2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科罪数额规范
掠夺罪(刑法第263条)
掠夺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偷盗罪(刑法第264条)
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欺诈罪(刑法第266条)
欺诈公私资产6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欺诈公私资产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欺诈公私资产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争夺罪(刑法第267条)
争夺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争夺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争夺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成心破坏资产罪(刑法第275条)
成心破坏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成心破坏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移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假贷给别人,超越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盈利活动的,以移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移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假贷给别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移用资金15000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移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移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盈利活动的,以移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移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8000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移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欺诈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借款欺诈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收据欺诈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欺诈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欺诈罪(刑法第196条)
欺诈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稳妥欺诈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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