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2:12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若干问题的规则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安稳和完善农村土地承揽联系,保护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依照规则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世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乡民成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乡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依照规则统一组织承揽完毕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则景象,承揽方家庭添加的人口,以及契合第(六)项规则景象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揽方法相应承揽本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经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收拾等方法添加的土地以及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略妇女的农村土地承揽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家庭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未签定的,应当及时补签。对补签承揽合同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承揽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揽方颁布相应的权属证书;对本规则施行前现已签定书面承揽合同而未获得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揽方颁布相应的权属证书。
承揽合同约好的承揽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伸至法定期限。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揽方分户或许离婚需要对原承揽地进行切割承揽的,分户各方或许离婚两边应当别离与发包方从头签定书面承揽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切割后的承揽期限为家庭承揽的剩下承揽期限。
第六条 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计划,以及团体所有的林地、饲养水面等农村土地承揽费规范,应当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第七条 依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当事人两边应当依法签定书面合同。托付签定的,应当出具托付人的书面托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