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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8:12

  关于合肥市约束养犬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处理,保证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本市约束养犬区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均应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本市约束养犬区为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市郊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第四条 市公安部分是本市约束养犬作业的主管部分。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分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做好作业。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帮忙有关职能部分做好辖区内犬类的处理作业。
  第五条 约束养犬区内每户只准养殖一只小型欣赏犬,阻止养殖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欣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分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确认并布告。
  第六条 约束养犬区内个人请求养殖小型欣赏犬,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寓居。
  第七条 约束养犬区内实施养犬许可证准则。未经核准挂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约束养犬区内个人养殖小型欣赏犬,科研单位养殖科研试验用犬,扮演集体养殖扮演道具用犬,要点防护单位养殖护卫犬,瞎子养殖导盲犬和日子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养殖助残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请求,经审查赞同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打针,凭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分挂号,收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部队、公安等部分养殖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九条 实施养犬年度审验注册准则。犬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打针证明到市公安部分处理年度审验注册。
  第十条 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则交纳挂号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收费规范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则制定。
  第八条所列的单位和个人养殖的科研试验用犬、扮演道具用犬、护卫犬、导盲犬和助残犬,免收挂号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分收取的犬类挂号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全额上交市财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约束养犬作业所需费用由市财务拨付。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携小型欣赏犬进入本市约束养犬区,应当按规则带着当地公安部分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打针证明。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规则到市公安部分处理犬类准养证。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约束养犬区。
  第十三条 经挂号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更新、迷路或逝世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分处理过户、审验注册或刊出手续。
  第十四条 阻止在约束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
  第十五条 经同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定时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打针防备狂犬病等疫苗;
  (二)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别人的正常日子、作业和学习;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校园、医院和商场、饭馆、澡堂、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小型欣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担任当即铲除犬在户外分泌的粪便。
  第十六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铺、医院(诊所)及犬类买卖市场,应当依法处理挂号注册手续。
  犬只买卖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方可进入犬类买卖市场进行买卖。
  第十七条 犬只损伤别人时,养犬人或处理人应当当即将受害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医院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养殖的犬只呈现狂犬症状时,应当当即进行捕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陈述。未按规则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分强行捕杀。狂犬尸身必须到指定地址燃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当。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按规则对发现狂犬的区域进行疫情调查和疫区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则处分:
  (一)在约束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的,由公安部分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养烈性犬或大型犬,或许带着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约束养犬区的,由公安部分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挂号私行养殖小型欣赏犬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挂号,拒不挂号的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外来人员携小型欣赏犬进入本市约束养犬区,无犬类准养证或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打针证明的,由公安部分责令犬主携犬到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打针。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第八条规则到市公安部分挂号,收取《犬类准养证。拒不处理的,由公安部分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逾期不进行犬类准养证年度注册审验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处理年度审验注册手续,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则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部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则的,由公安部分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撤消犬类准养证件;对无人看守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留;
  (八)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由公安部分对犬主和公共场所处理人员别离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消犬类准养证件;
  (九)携犬人对犬在户外分泌粪便未及时铲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分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私行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铺、医院(诊所)、犬类买卖市场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假造、涂抹犬类准养证件的;
  (三)回绝、阻止执法人员依法实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 鼓舞公民对违背本法令的行为进行阻止和告发,有关部分在接到公民的告发后,应及时受理和查办。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类处理的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实行应尽责任,对大众告发不及时进行查办,或许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查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令详细使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 本法令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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