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4:28【问题】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规则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72号)为标准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告诉》)的有关规则,现就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作《告诉》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则的景象;其间《告诉》第七条第(一)项规则的景象包含因境外企业分立、兼并导致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景象。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挑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收效且完结工商改变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存案。归于《告诉》第七条第(一)项景象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地点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归于《告诉》第七条第(二)项景象的,由受让方向其地点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存案。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能够托付署理人处理存案事项;署理人在代为处理存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存案人的书面授权托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署理人(以下简称存案人)处理存案时应填写以下材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案表》;
(二)股权转让事务整体状况阐明,应包含股权转让的商业意图、证明股权转让契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材料;
(三)股权转让事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一起附送中文译著);
(四)工商等相关部分核准企业股权改变事项证明材料;
(五)到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现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存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间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存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共同"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存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著的,应在中文译著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共同"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存案人印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则受理存案,材料完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存案人;材料不完全的,不予受理,并奉告存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作股权转让归于《告诉》第七条第(一)项景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存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定见,并将悉数存案材料以及处理定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景象形成今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担负改变,包含转让方把股权由应纳税的国家或区域转让到不纳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区域,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发作股权转让归于《告诉》第七条第(二)项景象的,应区别以下两种景象予以处理:(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统辖的,依照本布告第五条规则履行。(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统辖的,受让方地点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定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地点地省税务机关宣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奉告函》。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存案或存案后经调查核实不契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则,应依照有关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
八、非居民企业发作股权转让归于《告诉》第七条第(一)项景象且挑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区域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用受让方地点国家(区域)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议(含税收组织)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地点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九、省税务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处理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状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