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2:59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函[199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款胶葛应否同时确认合伙内部各方的债款比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产业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款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产业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产业清偿或许其产业缺乏清偿联营、合伙债款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当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合伙型联营各方,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假如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当债款的比例简单确认,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能够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款胶葛案子时同时确认联营、合伙各方承当债款的比例,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当连带职责。假如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怎么承当职责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安排对外债款胶葛与联营、合伙胶葛同时处理不利于案子及时审结的,能够分隔审理。假如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款不负连带职责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款胶葛案子时,有必要确认联营各方应当承当清偿债款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