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刑事也可适用和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3:43
交通闯祸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而发作严峻交通事端, 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 然后损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闯祸罪可分为一般交通闯祸罪和严峻交通闯祸罪。所谓严峻交通闯祸罪是指, 交通事端形成2人以上逝世的; 形成公私产业直接丢失的数额, 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因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的。所谓一般交通闯祸罪是指, 交通事端形成逝世1人, 或许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情节恶劣, 后果严峻的; 形成公私产业直接丢失的数额, 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据统计, 一般交通闯祸罪占一切交通闯祸罪的90%以上。现在,我国交通闯祸违法呈高发态势, “严打”成为实践中防控这一类违法的应急手法。①笔者以为, 防备和削减交通闯祸违法无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产业安全, 仍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不同类型的交通闯祸违法, 应当别离采纳宽严相济的操控战略。关于交通闯祸逃逸等严峻交通闯祸违法, 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以过错为片面特征的一般交通闯祸违法, 应当采纳相对宽缓的刑事方针。
构建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的刑事宽和处理方法
刑事宽和是一种以洽谈协作方法康复原有次序的案子处理方法,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补偿、抱歉等方法与被害人达到宽和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查刑事职责、革除处分或对其从轻处分的一种准则[1]。从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自身看, 它归于过错违法案子。相对而言,过错违法较之故意违法罪行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对立抵触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两边更易趋向达到宽和。关于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而言, 刑事宽和所着重的是当事人两边以自愿、洽谈的方法达到处理胶葛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下, 宽和协议得到承认。它与交通事端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则: 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 未形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康复交通, 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补偿事宜。由此可见, 对交通事端的自行处理( “私了”) 有两个条件: 榜首, 没有形成人身伤亡; 第二, 当事人两边对现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 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 仅形成细微产业丢失, 而且根本现实清楚的, 当事人能够“私了”处理。在实践中, 除了细微交通事端施行“私了”, 一方或两边酒后开车, 或许有其他严峻违背交通规章的行为, 导致严峻交通事端乃至触犯刑律的, 也在暗里处理。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以为, 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损害, 应当明确规则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 闯祸方在遭到严惩的一起, 也要出台有关方针和法规, 对非闯祸方进行相应法令制裁, 以起到必定的震慑效果[2]。咱们研讨交通闯祸案子刑事宽和准则的意图之一便是促进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子合法化, 以使胶葛当事人的权力得到法令的有用维护。现在, 我国正在评论修正1996年《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专家建议稿与证明》中明确提出, 刑事宽和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根本原则加以建立。有鉴于此, 本文仅环绕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刑事宽和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发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评论。
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应当适用刑事宽和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明文规则了交通事端案子的调解程序。例如, 《交通法》第74 条规则: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 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解书收效后不实行的,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施行法令》具体规则了交通事端案子的调解程序。《施行法令》第94条规则: 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有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请求。对交通事端致死的, 调解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致伤的, 调解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 对交通事端形成产业丢失的, 调解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第95条规则: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到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制造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 调解未达到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制造调解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端损害补偿项目和规范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实行。第96条规则: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期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停止。由此可见, 我国对现有交通闯祸案子的处理, 无论是一般的交通事端案子, 仍是已达到刑事立案规范的交通闯祸案子, 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 因而, 交通闯祸案子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两层性质[3]。
从实践看, 不管归于交通事端仍是一般的交通闯祸违法, 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两边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予以确定, 并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假如涉嫌交通闯祸违法, 此确定书便类似于刑事依据中的鉴定结论, 对案子起证明效果。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 公安机关不能在调解两边胶葛的根底上吊销案子, 而应该移交检察机关检查起诉。2006年12月18日, 违法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进。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 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 形成张某受伤后, 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 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违法嫌疑人刘某负首要职责。12月20日, 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闯祸罪将此案移交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批准逮捕。鉴于违法嫌疑人无前科, 在案发后有悔罪体现, 且其家人正活跃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洽谈,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刑事宽和。在宽和会上, 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抱歉, 并传达了刘某的悔改之情, 两边就民事补偿达到协议并当场实行, 被害方书面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 两边达到书面的刑事宽和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议[4]。笔者以为, 这起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宽和根底: 违法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 其承受公安机关查询处理的情绪较好, 社会舆论倾向于补偿被害人丢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胶葛。与之比较, 在严峻交通闯祸违法案子中, 被害人报应心思较强, 违法嫌疑人案发后情绪消沉,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而, 对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到宽和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宽和志愿,并依据案子状况依法不追查违法嫌疑人刑事职责,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交通闯祸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而发作严峻交通事端, 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 然后损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闯祸罪可分为一般交通闯祸罪和严峻交通闯祸罪。
构建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的刑事宽和处理方法
刑事宽和是一种以洽谈协作方法康复原有次序的案子处理方法,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补偿、抱歉等方法与被害人达到宽和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查刑事职责、革除处分或对其从轻处分的一种准则[1]。从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自身看, 它归于过错违法案子。相对而言,过错违法较之故意违法罪行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对立抵触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两边更易趋向达到宽和。关于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而言, 刑事宽和所着重的是当事人两边以自愿、洽谈的方法达到处理胶葛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下, 宽和协议得到承认。它与交通事端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则: 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 未形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康复交通, 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补偿事宜。由此可见, 对交通事端的自行处理( “私了”) 有两个条件: 榜首, 没有形成人身伤亡; 第二, 当事人两边对现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 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 仅形成细微产业丢失, 而且根本现实清楚的, 当事人能够“私了”处理。在实践中, 除了细微交通事端施行“私了”, 一方或两边酒后开车, 或许有其他严峻违背交通规章的行为, 导致严峻交通事端乃至触犯刑律的, 也在暗里处理。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以为, 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损害, 应当明确规则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 闯祸方在遭到严惩的一起, 也要出台有关方针和法规, 对非闯祸方进行相应法令制裁, 以起到必定的震慑效果[2]。咱们研讨交通闯祸案子刑事宽和准则的意图之一便是促进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子合法化, 以使胶葛当事人的权力得到法令的有用维护。现在, 我国正在评论修正1996年《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专家建议稿与证明》中明确提出, 刑事宽和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根本原则加以建立。有鉴于此, 本文仅环绕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刑事宽和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发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评论。
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应当适用刑事宽和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明文规则了交通事端案子的调解程序。例如, 《交通法》第74 条规则: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 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解书收效后不实行的,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施行法令》具体规则了交通事端案子的调解程序。《施行法令》第94条规则: 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有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请求。对交通事端致死的, 调解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致伤的, 调解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 对交通事端形成产业丢失的, 调解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第95条规则: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到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制造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 调解未达到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制造调解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端损害补偿项目和规范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实行。第96条规则: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调解期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停止。由此可见, 我国对现有交通闯祸案子的处理, 无论是一般的交通事端案子, 仍是已达到刑事立案规范的交通闯祸案子, 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 因而, 交通闯祸案子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两层性质[3]。
从实践看, 不管归于交通事端仍是一般的交通闯祸违法, 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两边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予以确定, 并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假如涉嫌交通闯祸违法, 此确定书便类似于刑事依据中的鉴定结论, 对案子起证明效果。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 公安机关不能在调解两边胶葛的根底上吊销案子, 而应该移交检察机关检查起诉。2006年12月18日, 违法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进。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 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 形成张某受伤后, 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 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违法嫌疑人刘某负首要职责。12月20日, 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闯祸罪将此案移交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批准逮捕。鉴于违法嫌疑人无前科, 在案发后有悔罪体现, 且其家人正活跃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洽谈,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刑事宽和。在宽和会上, 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抱歉, 并传达了刘某的悔改之情, 两边就民事补偿达到协议并当场实行, 被害方书面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 两边达到书面的刑事宽和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议[4]。笔者以为, 这起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宽和根底: 违法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 其承受公安机关查询处理的情绪较好, 社会舆论倾向于补偿被害人丢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胶葛。与之比较, 在严峻交通闯祸违法案子中, 被害人报应心思较强, 违法嫌疑人案发后情绪消沉,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而, 对一般交通闯祸违法案子,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到宽和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宽和志愿,并依据案子状况依法不追查违法嫌疑人刑事职责,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交通闯祸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而发作严峻交通事端, 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 然后损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闯祸罪可分为一般交通闯祸罪和严峻交通闯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