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调整后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3:572015年温州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是多少呢?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和《浙江省住宅公积金法令》以及住宅公积金办理的相关规则,温州市对2015年度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部分缴存住宅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公积金办理有关问题的定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请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或许缓缴住宅公积金。归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依据《温州市住宅公积金缴存施行办法》的规则供给相关资料,并经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赞同,报有关分中心、办理部核准,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批阅后,予以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准则树立住宅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应按逐渐到位缴存薪酬基数和缴存份额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薪酬基数不低于2014年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缴存份额单位和员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经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赞同赞同其所辖非公企业员工以最低薪酬标准缴存的办理机构,可持续按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的《关于加强住宅公积金缴存办理合力助企强工施行定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履行。温州市的最低月薪酬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47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1350元/月。
对部分按最低薪酬标准收取薪酬的员工,经自己请求,所在单位赞同,报有关分中心、办理部审查核准后,可避免缴员工自己部分的住宅公积金,但员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则的缴存份额和月平均薪酬为员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宅公积金。
(二)员工自己的2014年月平均薪酬以员工自己2014年1-12月份薪酬总额相加除以12核算。核算后,员工自己的2014年月平均薪酬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4959.67元的60%的进元核算值)的,按2976元核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4959.67元的3倍的进元核算值)的,按14880元核算;如单位有条件并请求的,经有关分中心、办理部核准,该单位员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4959.67元的5倍的进元核算值)核算。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基数核算未到位的县(市),有关分中心要抓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结合津补助标准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的作业,争夺使薪酬基数核算到位。
(四)中心、省属和外地驻温州市的单位以及在各县(市)的市属单位,可按市区的缴存份额(各12%)履行。
依据市住宅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经过的在温中心和省属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定见,在温中心和省属单位缴存住宅公积金薪酬基数可参照省员工月平均薪酬标准履行。2014年省员工月平均薪酬5205元。
(五)镇个别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损失持续缴存住宅公积金条件的员工,经自己自愿请求,须按2014年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4959.67元和各12%的缴存份额核算2015年度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宅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未结清)的乡镇个别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员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19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持续全额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