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应怎样进行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1:01网友发问: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被出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本钱怎么进行承认?
律师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文件的履行日期为边界,分两种状况承认土地本钱: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出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出资承认收入,并对出资人按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纳税价格作为被出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出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出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据以扣除,出资或联营时构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间,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出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端开发的,依照上述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