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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8:50
某环保公益安排以一企业形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求,向县环保局请求揭露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陈述、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安排无请求资历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请求内容不清晰为由回绝揭露。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安排提出请求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用身份证明
B.该安排的请求契合依据本身出产、日子、科研等特殊需求要求,环保局以为其无请求资历不成立
C.对该安排的请求内容是否清晰,环保局的确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安排所请求信息归于依法不应当揭露的信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请求供给与其本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用身份证件或许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归于前述规模,没有供给有用身份证明的要求。
选项B正确。《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三条规则,除本法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行政机关自动揭露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还能够依据本身出产、日子、科研等特殊需求,向国务院部分、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部分请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安排因诉讼需求请求政府信息揭露,是有请求资历的。
选项C过错。《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则,请求内容不清晰的,应当奉告请求人作出更改、弥补。
选项D过错。《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则,行政机关不得揭露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是,经权利人赞同揭露或许行政机关以为不揭露或许对公共利益形成严重影响的触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能够予以揭露。据此可知,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陈述、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归于不应当揭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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