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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4:21
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事例:破产办理人在整理某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财物时,发现该公司库房中存有很多的过期农药,有人上门要求收买该批过期农药,且出价可观。环保部门要求将该批农药毁掉,处理费用40万元须从破产产业中开销。破产办理人是否有权挑选对该批农药的处理计划?仍是作为破产产业的变价事项交由债务人会议讨论决议?假如破产办理人拟定出售该批农药,那么,获得的价金则作为破产产业变现收入,对债务人进行清偿,该计划当然能够获得债务人会议的经过;假如挑选毁掉的办法,要从破产产业中开销40万元费用,必定削减债务人的债务受偿金额,债务人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会赞同该计划。假如债务人会议抉择挑选出卖该批农药是否具有法令效力?破产办理人应否履行该变价计划?假如该批农药出卖后导致买受人丢失,应当由破产产业承当补偿责任,仍是应该由破产办理人承当补偿责任?对这样的详细问题,破产法没有详细规则,那么破产办理人怎么处理?有关权力人享有怎样的权力?这就需求破产办理人的法令地位决议。破产办理人的法令地位是破产办理人行使职权的大前提,大前提给出了,详细景象怎么处理的定论,就能够自然地推导出来。笔者地点的底层法院在2009年受理了一同破产案子,指定的依然是极具行政颜色的清算组,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中的办理人”。尽管这种做法没有违背新破产法的规则,也没有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但承办法官也不得不供认说,咱们的这一做法与新破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笔者能够斗胆的猜想,相似的做法在其他底层法院也存在,而且不少。由于笔者地点的归于中部省份的这个县城经济比较活泼,商业比较发达。已然底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景象,那么,讨论破产办理人的法令地位关于保证和束缚办理人的办理职权和权力显得尤为重要。二、破产办理人法令地位概述2.1破产办理人的概念破产办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破产产业的办理、处置、业务运营以及破产计划拟定和履行的专门组织。1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破产办理人有不同称谓。大体而言,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办理人”,俄罗斯破产法中称之为裁定办理人”,日本破产法中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破产法立法攻略草案——秘书长的陈述》则折衷称其为破产代表”。在我国新破产法公布之前,因未拟定一致适用于各类破产债务人的破产法,因此其时的破产法令标准对这一专门组织没有一致的称谓,如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目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称之为清算组”,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目标的《民事诉讼法》称之为清算安排”,而作为地方性破产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法令》称其为清算委员会”。新破产法一致称之为破产办理人”。不同的法令称谓,提醒了不同国家及其在不同时期的破产法令中办理人概念的内在的差异,而破产办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则了办理人法令地位的差异。与破产办理人的概念相同,破产办理人的法令地位,各国立法规则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在破产法标准文件中清晰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无规则。我国破产法尽管引入了国外破产法中办理人”的称谓,可是依然没有以清晰表述的方式规则办理人的概念,也没有明文表述办理人的法令地位。所以,办理人的法令地位的知道仍存差异。办理人的法令地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此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亟需从理论上加以探析。其实,破产办理人概念自身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办理人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今后建立的,全面接收破产企业,担任其清算分配的组织。其责任是专门担任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办理人,除了担任破产清算业务之外,还或许担任重整等作业,在企业的重整、宽和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功能。2我国新破产法之前的破产立法规则在破产宣告后才选任清算组,运用的是狭义破产办理人的概念,而新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宽和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兼并规则,破产办理人的作业自破产请求受理开端贯穿三个程序,运用的是广义破产办理人的概念。本文也选用广义破产办理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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