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3:472008年3月10日,在湖南省承受某公司的托付,担任其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律师。
因为时刻紧,当日连夜阅览檀卷,提出上诉计划,评论,起草上诉状,并在次日即3月11日下午五点前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下面是该案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职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市*****
托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5728-103,13910663225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世界大厦A座603
被上诉人:**交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易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为被上诉人)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6日做出、2008年2月27日送达的(2006)**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一、 恳求依法吊销(2006)**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二、 恳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付出拖欠的租金1875000元(核算至2007年11月18日),并从2005年3月1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规范承当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 恳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悉数反诉恳求;
四、 恳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当本案本诉、反诉一审和二审的悉数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本案的法令关系是租借合同法令关系,本案的根本事实是上诉人依法将出租房子交给给了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长时间拖欠租金,一审判决不从这一根本法令关系和根本法令事实上辨明两边职责是过错的
(一)本案的根本法令关系是租借合同法令关系。根据租借合同的根本法令关系,作为出租人的上诉人的首要责任是在租借期内将出租房子交给给承租人即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的被上诉人的首要责任是在承租期内及时足额给出租人即上诉人付出租金。
(二)合同中两边约好的租借开始日为2004年5月18日,因而根据两边的约好,上诉人应在2004年5月18日将房子交给给被告,用于被上诉人出场装饰和对外运营。对这一合同责任上诉人并没有违约:
(1)起租日为2004年5月18日,但在起租近半年前的2003年12月29日,上诉人即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施工方三方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对交给的房子及工程进行检验。2003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主管单位即市**局出具书面陈述,在陈述中被上诉人只提出零散的细微的工程需求完善的当地,对交给的房子全体来说根本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