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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3:38
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十分清晰,是为了“标准企业破产程序,公正整理债务债务”,对“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起进行保护,然后到达“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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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人产业保全办法要经过哪些详细操作程序
律师答复: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在没有审结的和新受理的破产案子发现债务人产业被查封、扣押、冻住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当即告诉相关施行保全办法的单位及时免除债务人产业的保全办法,中止执行程序,由管理人一致接收处理债务人的产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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