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6:52
彩礼: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年代,彼时逐步构成一套完好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具体规制,整套典礼合为“六礼”,西周时建立并为历朝所沿用的“六礼”婚姻制度, 是“彩礼”风俗的来历。“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方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连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十条规则了彩礼在必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准则。在司法解说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则显然是依据我国村庄普遍存在的彩礼风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退让。
因为司法解说中引证的“彩礼”是一个非法令概念,在处理彩礼胶葛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掌握彩礼的本质寓意。
依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爱情期间男方为披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一起消费中由男方付出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讨取资产、骗得资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十条规则了彩礼在必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准则。在司法解说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则显然是依据我国村庄普遍存在的彩礼风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退让。
因为司法解说中引证的“彩礼”是一个非法令概念,在处理彩礼胶葛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掌握彩礼的本质寓意。
依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爱情期间男方为披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一起消费中由男方付出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讨取资产、骗得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