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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8:02

(一)根本案情:
2006年1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缔结险种为全部险的船只稳妥合同,稳妥期一年。2006年3月27日稳妥船只在鄱阳湖水域停靠中铁大桥局为建造九江大桥而暂时建立用于倒运建桥资料的14、15号栈桥码头做卸货作业时,撞毁该码头设备。事发后原告即时向第二被告报案,第二被告在勘查了事端现场后,即以此事端系稳妥合同约好的免赔事端为由,回绝原告的理赔恳求。原告只得自行与受损单位达到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补偿了200000元。尔后,原告于2007年6月3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向两被告(第二被告是榜首被告开办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在扣除稳妥合同约好的免赔额后,向原告付出稳妥船只磕碰事端发作的丢失款170000元,并补偿因其违约拒赔至原告遭受的行息丢失11781元。
(二)本案触及的严重、疑难问题:
1、统辖权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说,在通海水域发作的船只磕碰事端属海事胶葛,如涉讼应由海事法院统辖。两被告以鄱阳湖是通海水域为由,就蜀山区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提起统辖贰言,在贰言被该院驳回后又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针对两被告的贰言,原告代理律师抗辩的理由:通海水域系指与通海口直接相连的水域,如长江。鄱阳湖虽通海,但却是经长江通海的,并不直接与通海口相接,非司法解说中所称的通海水域,被告的贰言不能成立。这一观念为一二审法院采用。
2、受损设备的性质问题。
(1)受损设备是不是九江大桥的组成部分?
稳妥合同约好因稳妥船只磕碰桥和桥的隶属设备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两被告以为稳妥船只磕碰致损的设备是为建九江大桥的设备,是大桥组成部分的隶属设备,形成这一设备丢失依约其得以免责。原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是,该设备是为建九江大桥而建的暂时作业设备,九江大桥建成后,此设备即会被撤除,因而其并不是大桥的隶属设备和组成部分。这就好像建大楼需求搭脚手架而脚手架并不是高楼组成部分的道理相同。
(2)受损设备是桥仍是码头?
两被告不只以为受损设备是九江大桥的组成部分,还以为栈桥是桥的一种,受损设备自身便是桥,磕碰致其受损相同不属被告的理赔规模。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运用威望辞典对“桥梁”、“栈桥”、“码头”、“栈桥码头”别离所作的解说,证明了栈桥归于桥,而栈桥码头则归于码头,只不过是栈桥结构的码头,从其功用用途上看本质上不是招供、车辆通行的桥而是供停靠船只装卸货物用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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