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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7:31

申领工伤保险的条件
(一) 员工因工逝世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逝世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区社保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请求时应供给如下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一式两份;
2. 《员工因工逝世报告书》;
3. 《逝世证明》;
4.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资料;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员工因工挂彩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单位应在伤者医疗期满后或收到病残鉴定定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局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时应供给如下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一式两份;
2.《员工因公挂彩报告书》;
3.《伤残等级鉴定定论书》或《劳动能力鉴定定论书》;
4.伤病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每月清单明细表;
6.伤病员工近期病历及医院确诊证明;
7.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处理决议》(仅限于交通事端);
8.经公证的《一次性付出残疾退休金请求书》(仅限于因工残1-4级),且自己要求一次付出残疾退休金的外省户籍员工)。
(三)员工在工伤事端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单位在事端发作之日起的第3个月内,向区社保局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时应供给如下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一式两份;
2.《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资历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居民户口部。
(四)需装置假肢的或需装置、修理、替换恢复用具的,应填写《修理、替换恢复用具请求书》,经指定医院加具定见后,报市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阅。批阅同意的,由单位先出资修理、替换,并在修理、替换后30天内,凭发票到区社会保局报销。请求时应供给如下资料:
1.《修理、替换恢复用具请求表》;
2.修理、替换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工失踪者被法院宣告逝世后,单位应按第(一)项的要求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六)因工失踪者员工从头呈现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担任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七)因故没有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时应书面阐明原因。但延期申报时刻最长不得超越一年(因工伤残、患病的,自鉴定定论告诉送达之日起核算;因工逝世、失踪的,自单位知道员工因工逝世或失踪之日起核算)。因延期申报而导致的利息等丢失,区社保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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