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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的损失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23:16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别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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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4月16日,广西xx果品公司与北京A生果批发市场签订了行纪代销合同。合同约好:xx果品公司在同年8月底之前供应A生果批发市场广西产的前期蜜桔5 万公斤,每公斤单价2元,桔子售完后付款。xx公司按终究成交价的4%作为付出对方的手续费。同年7月26日,xx果品公司按合同约好将5万公斤蜜桔运至北京火车站。北京A生果批发市场在卸货时,发现每箱桔子中已有部分开端腐朽。该单位将货运回库房后,立刻给xx公司打电话,与之商谈烂桔子的处理问题。xx公司接到电话后,经研讨赞同行纪人生果批发市场将开端腐朽的桔子处理掉。在此情况下,A生果批发市场因气候太热怕桔子腐朽得更多,便将5万公斤桔子以每斤0.9元的价格悉数售出。此举遭到xx公司的对立。1994年10月初,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A生果批发市场违约,要求对贱价出售桔子形成的丢失予以补偿
律师答复:
xx果品公司将托付物5 万公斤桔子交给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时,因桔子呈现腐朽,加之气候炎热。腐朽的程度会进一步加剧,通过托付人xx公司赞同,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能够处置该物。一起,该果品批发市场将桔子以低于约好单价处理时,则要调查其是否合理。按其时的气候情况及约好的价格,以每斤0.9元价格处理是比较合理的,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正确地履行了行纪责任,不用为此承当违约责任和补偿丢失。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则:“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则:“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容易腐朽、蜕变的,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置该物;和托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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