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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22:32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同意拘捕或许决议拘捕后,嫌疑人改变强制办法的现象较为遍及,特别是在底层政法部分尤为杰出。有些政法机关或部分“先斩后奏”,乃至在改变之后也不告诉原同意拘捕或决议拘捕的检察机关,这些行为违背了我国法令的规则,违背了检察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的初衷,变相地放纵了违法,亵渎了法令的严肃性。下面,针对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怎么完善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监督谈一点浅显观点。
一、 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 逾越法定的条件随意改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则,拘捕条件是:1.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2.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3.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该条第二款还规则: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抚育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办法。既然在检察机关同意拘捕阶段是契合拘捕条件的,那么,在执行拘捕后既没有患严峻疾病,又没有怀孕或抚育婴儿,要改变强制办法是没有法令依据的,那就是逾越法定的条件随意改变强制办法。
(二) 有权改变强制办法的部分多
在底层政法机关,有权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部分多,环节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子的捕后侦办阶段,检察机关在自侦案子的捕后侦办阶段或在刑事案子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刑事案子的审判阶段,均能够自行决议将拘捕办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从而将违法嫌疑人予以开释。并且,这些改变的机关或部分改变强制办法的权利归属规模广,各主体具有彻底自在,他们不需要其他单位的合作或许同意即可自己作出改变决议。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强制办法的改变杂乱无序。
(三) 违背法定程序改变强制办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对有些案子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很快,乃至存在在执行拘捕的次日或当日行将违法嫌疑人取保的现象,在改变之前和改变之后均不告诉检察机关,严峻违背了法令的规则。
(四) 改变强制办法的监督缺位
现在,检察机关对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监督缺少力度。笔者以为,究其原因,一是法令的拟定不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条件、程序均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对发现捕后随意改变强制办法的违法行为怎么纠正也没有规则;二是检察机关受人力、财力等要素的影响和约束,侦办监督部分将有限的力气投入到审查批捕的职能上,对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监督无法深入细致展开;三是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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