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0:39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建立在公民大众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这是由于公民实行兵役职责与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共同的,因此得到了大众的诚心支持。广阔公民大众酷爱祖国,酷爱解放军,向来把从军执役视为自己义无反顾的职责。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少数人不管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回绝或许躲避应征,不实行应尽的兵役职责。对这种行为给予必定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追查法律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服兵役职责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公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公民政府强制其实行兵役职责,并可以处以罚款:(一)回绝、躲避兵役挂号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回绝、躲避搜集的;(三)预备役人员回绝、躲避参与军事训练和履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选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许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广阔适龄青年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肩负起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祖国安全和一致的崇高任务,为祖国的富足和公民的美好贡献自己的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