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3:08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作如下修正:
一、第十八条修正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交税责任人按照承包运营、承租运营合同规则分得的运营赢利和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正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正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规范为1300元。”
本决议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从头发布。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依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一次修订 依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2次修订 依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寓居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寓居满一年,是指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寓居365日。暂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暂时离境,是指在一个交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越30日或许屡次累计不超越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是指来历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我国境外获得的所得,是指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管付出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历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
(二)将产业租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三)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运用权等产业或许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四)答应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五)从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可是寓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只就由我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付出的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寓居超越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悉数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可是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接连或许累计寓居不超越90日的个人,其来历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付出而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组织、场所担负的部分,免予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规模:
(一)薪酬、薪水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是指:
1.个别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职业出产、运营获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获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别工商业出产、运营获得的所得;
4.上述个别工商户和个人获得的与出产、运营有关的各项应交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运营、承租运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所得,包含个人按月或许按次获得的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规划、装潢、装置、制图、化验、测验、医疗、法令、管帐、咨询、讲学、新闻、播送、翻译、审稿、书画、雕琢、影视、录音、录像、扮演、扮演、广告、展览、技能服务、介绍服务、生意服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劳务获得的所得。
(五)稿费所得,是指个人因其著作以图书、报刊方法出书、宣布而获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是指个人供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能以及其他特许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供给著作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不包含稿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是指个人具有债务、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八)产业租借所得,是指个人租借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九)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十)偶尔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尔性质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交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务部门另行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实施。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方法,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所得为什物的,应当按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获得劳务酬劳,其应交税所得额超越2万元。
对前款应交税所得额超越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则核算应交税额后再按照顾交税额加征五成;超越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同意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一致规则发给的补助、补助,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则发给的政府特殊补助、院士补助、资深院士补助,以及国务院规则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补助。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付出给个人的日子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付出给个人的日子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按照我国法令规则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令》规则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起伏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本钱、费用,是指交税责任人从事出产、运营所发作的各项直接开销和分配计入本钱的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丢失,是指交税责任人在出产、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各项运营外开销。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责任人未供给完好、精确的交税材料,不能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交税责任人按照承包运营、承租运营合同规则分得的运营赢利和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产业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缔造费或许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运用权,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装置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产业,参照以上办法确认。
交税责任人未供给完好、精确的产业原值凭据,不能正确核算产业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产业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产业时按照规则付出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办法确认:
(一)劳务酬劳所得,归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归于同一项目接连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费所得,以每次出书、宣布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答应运用所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产业租借所得,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以付出利息、股息、盈利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尔所得,以每次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产业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核算交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个人一起获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别离按照税法规则减除费用后核算交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献,是指个人将其所得经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峻自然灾害区域、贫困区域的捐献。
捐献额未超越交税责任人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能够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则,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住宅公积金,从交税责任人的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我国境外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外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规模,是指:
(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作业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作业的外籍专家;
(三)在我国境内有居处而在我国境外任职或许受雇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规范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裔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履行。
第三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应当别离核算应交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交税责任人从我国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该所得来历国家或许区域的法令应当交纳而且实践现已交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按照税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是指交税责任人从我国境外获得的所得,差异不同国家或许区域和不同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则的费用减除规范和适用税率核算的应交税额;同一国家或许区域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交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许区域的扣除限额。
交税责任人在我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许区域实践现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前款规则核算出的该国家或许区域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交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越该国家或许区域扣除限额的,其超越部分不得在本交税年度的应交税额中扣除,可是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许区域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
第三十四条 交税责任人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则请求扣除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供给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据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责任人在向个人付出应税金钱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则代扣税款,准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检。
前款所说的付出,包含现金付出、汇拨付出、转账付出和以有价证券、什物以及其他方法的付出。
第三十六条 交税责任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我国境内两处或许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
(三)从我国境外获得所得的;
(四)获得应交税所得,没有扣缴责任人的;
(五)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景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交税责任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
交税责任人处理交税申报的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责任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付出所得个人的根本信息、付出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详细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牵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交税责任人,在申报交税时,其在我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则从应交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交税责任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许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别离核算交税。在我国境内两处或许两处以上获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兼并核算交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核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法,是指本法令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职业员工的薪酬、薪水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算计其全年薪酬、薪水所得,再按12个月均匀并核算实践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交税责任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获得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的交税责任人,自获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按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则,所得为外国钱银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据的上一月最终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则,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现已按月或许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钱银所得,不再从头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交税年度最终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交给扣缴责任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交还书发给扣缴责任人。扣缴责任人持收入交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处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陈述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据款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一致拟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法令所说的交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交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以及本法令的规则核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作业的外籍人员薪酬、薪水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