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2:03

   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致使影响债款人债款的完成时,债款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之权力。债款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力,应依债款人的自在意思,债款人不得随意干涉,可是债款人的产业既然在法令上现已构成保证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对债款人处置自己产业权力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束缚。
   债款人代位权便是平衡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利益,以及债款人的意思自在与买卖安全后所建立的准则。债的联系建立后,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也应参加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中,作为实行债款的一般担保。因此,按照诚笃信用原则,债款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力,增强自己对债款人的清偿才能,假如债款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关于第三人的权力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添加的产业没有添加,然后危害债款人债款的完成时,法令即应答应债款人代为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使其产业得以添加,使自己的债款得以完成。[1]
   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和诉权,但权力和诉权专归于债款个人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款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许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则为实体权力,该法典第423条规则:“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行使归于其债款人的权力。可是,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不在此限。”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则了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然后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但该条规则比较狭隘,将债款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力局限于债款,而且要求是对债款构成危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而且没有规则权力行使的作用,因此该准则有待于进一步研讨,并经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款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款人不活跃建议权力,当然于债款人晦气,但是债款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危害债款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究竟债款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能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款人的维护”和“债款人活动的自在”两种价值,不致使债款人因债款债款联系的存在而堕入债款人的役使,应该严厉限制债款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
   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代行债款人的权力,代行者假如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根底。由于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的一项从权力,它必以债款合法有用的存在为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款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子时,首先应检查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款债款联系,以及该债款债款联系有用与否。
   2、债款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力
   债款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力,是债款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款人代位权归于触及第三人的权力,假如债款人关于别人无权力存在,或许权力现已行使结束,债款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力,假如债款人享有的权力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代位行使的权力有必要是债款人现有的权力,非现实存在的权力,不得成为债款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令上的或许或许才能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许诺才能或许有利商业机会的运用等;权力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款人对其所有的产业(如房子、土地等)怠于运用、收益(房子的租借、土地的耕耘等),债款人不行代其位而行使,不然构成对债款人权力的侵略,也要挟到债款人的毅力自在。按我国《合同法》规则,可代位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款,这使得债款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力,也很广泛,除了债款之外,还包含物权及物上恳求权,除了恳求权之外,还包含构成权,乃至债款人代位权、撤销权自身又能够成为代位权的标的,而且不只限于私权的代位,关于一些公权力也能够代位行使,内容十分广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